更新时间:2026-04-14
点击次数: 时隔 23 年,基层中医药服务管理国家级核心规范迎来全面修订。近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26〕2 号,以下简称《规范》),同步废止 2003 年版旧规范,为新时期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规范化建设、高质量发展划定了刚性标尺与实施路径。《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可参照执行。
作为深耕 AI 中医数字化领域 26 年的行业龙头,海恩达集团以软硬件一体化全链路解决方案,全面契合《规范》各项核心要求,为全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建设、服务能力升级、医联体/医共体协同发展提供全周期、可落地的专业支撑。
《规范》划定的解读
① 阵地建设标准化
明确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独立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集中建成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康复于一体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配齐符合标准的中医特色诊疗设备与专用医疗用房,筑牢基层中医药服务的物理阵地。
② 服务能力体系化
划定服务能力硬指标 —— 须能规范开展中药饮片、针刺、艾灸等 6 类 10 项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中成药品种原则上不少于 80 种,中药饮片(含颗粒剂)原则上不少于 300 种;同时要求将中医药服务全面融入慢病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传染病防控等全场景,构建全周期中医药服务体系。
③ 人才队伍专业化
明确人员配置刚性门槛 —— 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比例不低于 20%,至少配备 1 名中级以上职称中医类别医师;严格规范中药、煎药人员资质,健全继续教育与培训体系,鼓励西医学习中医、优质医师资源下沉基层,破解基层中医药人才短板。
④ 管理运营智慧化
鼓励依托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建设共享中药房,优化基层中药服务;明确要求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服务质效;同时压实机构对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指导责任,织密上下联动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
海恩达26年匠心深耕
作为国内第一家 AI 中医器械科技集团,海恩达自 2001 年成立以来,始终以 “智能化、标准化、国际化” 为核心方向,深耕中医数字化赛道 26 年;不仅是中国第一家具备 AI 中医器械 + AI 中医信息化系统一体化解决方案的 AI 中医科技集团,更是国内唯一实现中医四诊仪、中医经络检测仪双产品同时入选工信部、卫健委、药监局联合认定的国家高端医疗装备推广清单的企业。
集团斩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智慧养老示范企业等多项国家级荣誉,深度牵头和参与多项行业标准制定,以硬核技术与全产业链能力,为基层机构落实《规范》要求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针对《规范》中中医馆建设、中医科室诊疗设备配备、中医药技术服务规范开展的核心要求,海恩达以国家级认证的 AI 中医诊疗装备为核心,打造覆盖中医诊疗全流程的硬件矩阵。产品覆盖中医诊断、康复治疗、中医教学三大领域。
一方面,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齐了符合国家级建设标准的核心诊疗设备,全面满足《规范》对中医诊疗阵地的硬件配置要求;另一方面,有效破解基层中医医师资源不足、诊疗标准化程度低的痛点,能够有力支撑针刺、艾灸、推拿、慢病管理等 6 类 10 项以上中医药技术服务的规范开展,快速提升基层机构中医药诊疗服务能力。
针对《规范》中信息化建设、医联体/医共体协同、人才培养、全周期健康管理、基层服务网络建设的各项要求,海恩达打造了全场景AI中医数字化软件体系,形成 “智能硬件+软件平台+健康数据+专业服务” 的完整生态,全面覆盖基层中医药服务管理的各项需求:
① 医联体/医共体协同解决方案:
软件端,海恩达集团自研AI中医数据驾驶舱、AI中医临床辅助诊疗系统、共享中药房系统、名老中医传承创新系统、中医治未病(慢病)管理系统、远程教育与会诊系统,既以 AI 模拟中医诊疗思维提供全流程诊疗支持,又通过数字化手段打通 “学 - 研 - 用” 链路,助力经验传承,同时优化基层中药服务与健康管理模式,最终赋能中医医联体/医共体及智慧科室建设,实现多方共赢。
② 共享中医药房建设方案:
通过共享中药房管理系统,把每个基层医院医生开出的处方通过系统发送到共享中药房,药房收到信息后进行处理,把待煎好的中药材用统一的物流服务送到患者手中,完成闭环。完美响应《规范》依托紧密型医联体共享中药房、优化基层中药服务的要求。
③ 基层人才能力提升解决方案:
通过 AI 中医临床辅助诊疗系统、名老中医传承创新系统、远程教育与会诊系统,以自主研发的中医大脑模拟名老中医诊疗思维,为基层医师提供全流程诊疗辅助;同时打通优质专家资源下沉通道,助力基层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与 “西医学习中医” 落地,全面满足《规范》对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
④ 全周期健康管理解决方案:
依托中医治未病(慢病)管理系统,系统支持体质辨识量表评估、舌象脉象等中医特色数据采集,结合慢病患者病程、用药及生活习惯数据,生成个性化调理方案,契合中防变、未病先防” 理念。实现健康档案数字化、规范化管理,全面契合《规范》对中医预防保健、公共卫生服务的建设要求。
⑤ 基层服务网络赋能解决方案:
通过数字化平台的分级管理功能,助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效完成对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中医药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确保每个基层服务站点都能规范提供中医药服务,织密上下联动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落实《规范》的辐射带动要求。
不同于行业内单一硬件或单一软件的供给模式,海恩达是国内少数能实现 AI 中医诊疗硬件与数字化软件系统原生适配、深度融合的企业。硬件端的标准化诊疗数据可无缝对接软件平台,实现从数据采集、辨证分析、报告方案输出、干预管理、资源协同到经验传承的全链路闭环,真正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补齐《规范》要求的阵地、设备、服务、人才、管理等各项短板,实现中医药服务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助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此次《规范》的修订与发布,是国家持续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为 AI 中医数字化技术深度赋能基层医疗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与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为 AI 中医药发展战略的坚定践行者,海恩达将继续以 26 年的行业积淀与技术创新,依托国家级认证的硬核产品与全链路一体化解决方案,持续助力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新政要求,推动中医诊疗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跨越,让优质中医药服务真正下沉基层、惠及千家万户,为健康中国建设持续贡献海恩达力量。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原文概览(来源:国家中医药局网站):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等要求,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对2003年版《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逐级抓好责任落实,全面巩固拓展中医馆建设等基层中医药服务发展成效,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高质量发展。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2026年3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中的特色优势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和利用中医药资源,结合实际制定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与作用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中发挥的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药服务纳入绩效评价,设定绩效评价指标,实行年度评价。
第二章 中医科和中药房建设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将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其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独立设置中医科,开设中药房,配备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和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具有相应的专用医疗用房,房屋面积、环境等达到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室应当集中设置,提供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形成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并相对独立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中医馆建设应当达到《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指南》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药房参照《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冷藏柜等。
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应当与业务需求相适应。有条件的可设置中药炮制室、煎药室;也可与上级中医医院或有合格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等依法依规进行合作,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供中药饮片配送、代煎、代送等服务。
第七条 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托紧密型医联体(包括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共享中药房优化中药服务。
第八条 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本地区疾病谱、中医药专业技术条件等情况开设相应的中医特色优势专科(专病)。
第三章 中医药人员配备和人才培养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一)中医类别医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二)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类别医师至少有1名。
(三)从事中药饮片调剂的人员应当为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经过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煎药工作人员应当为经过中药煎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人员。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创造条件;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接受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或转岗培训。
煎药工作人员应当有计划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允许经过系统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临床类别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二条 鼓励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在职及退休医师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四章 中医药服务基本内容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规范开展中医医疗服务:
(一)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服务等工作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二)能够提供中药饮片、针刺、艾灸、刮痧砭术、拔罐、中医微创、推拿、敷熨熏浴、骨伤、肛肠等项目中的6类10项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
(三)提供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品种数量应当满足开展中医药服务需要。中成药品种原则上不少于80种,中药饮片(含中药颗粒剂)原则上不少于300种。
(四)鼓励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结合运用现代康复技术开展中医药康复服务。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规范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一)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65岁以上老年人及0—36个月儿童的中医药健康管理达到国家要求。
(三)针对重点人群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疾病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运用中医理论、技术参与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记录相关信息并纳入健康管理档案。
(四)针对重点人群、亚健康人群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孕产妇保健和体重管理等的咨询及指导,结合实际推广普及八段锦等中医养生保健传统功法。
(五)提供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教育,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医药知识与文化。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加强签约团队中医药人员配置,鼓励家庭医生(团队)掌握和使用针刺、推拿、拔罐、艾灸等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鼓励使用移动互联网、智能客户端、即时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中医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强化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 基层中医药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中医药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使每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务人员。
对于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加强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第九条(二)、第十三条(二)(三)中的量化指标要求,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或服务人口较少、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具体量化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发〔2003〕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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